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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现状与思考_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06-11 0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思路和对策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思路和对策近年来,各地执行农村低保量化补助政策,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进行了大量有效的探索,普遍建立了以多层级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现状与思考_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现状与思考_申请书

篇一: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思路和对策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思路和对策

近年来,各地执行农村低保量化补助政策,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进行了大量有效的探索,普遍建立了以多层级参与和多次公示为主要内容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办法,取得的成效值得充分肯定。由于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各地做法往往差别性大、标准化低、法定效力不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提高低保量化补差制度执行的准确性。

一、农村低保基本状况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农村低保坚持低标准起步、简单化管理、渐进式推进,逐步完成了制度框架的构建。时至今日已将5315.7 万农村困难人口纳入救助范围,他们的基本生活获得了稳定长效的制度性保障。

然而,农村低保制度的执行仍相对粗放。虽然各地持续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检查整顿力度,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搭车保”、“拆户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个别地方的农村低保甚至异化成为基层政府或村干部约束村民、管理村社事务的工具和手段。这些现象虽不具普遍性,但反映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问题的产生,既与对现行政策的执行不充分、不到位有关,也与现阶段农村低保规范性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尤其是目前国家层面缺乏统一、规范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导办法,

基层(乡镇、街道)在开展农村低保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时,缺乏明确、量化和可操作的制度文本,造成政策依据不足、模糊地带过多、自由量裁权过大,加之工作经费不足、经办力量薄弱,当面对复杂多样的农村实际时,政策执行中出现“走形”和“变异”是不可避免的。

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各地出台的有关农村低保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和认定做了规定,然而,在成本约束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一)家庭收入难以量化核算

收入核算是任何选择性救助制度面临的共性难题,在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中这个问题更为突出。由于农村村民收入不同于城市居民收入那样来源结构相对单一,农民家庭收入来源多样,全面准确核算经济状况的困难较多。一是收入类别多样,难核实。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更趋多元化,既有传统经营性收入,也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收入的多样化更容易产生隐瞒收入的问题,从而很难保证将各类收入无一遗漏地纳入核算范围。二是收入难以货币化衡量。农村经营性纯收入的计算,需要根据各类农产品的价格和成本投入进行核算,而一方面价格易受市场波动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投入成本也不尽一致;同时不同质量、级差的土地、不同的经营者会有不同的产量,更增加

了农业纯收入核算的难度;其次,实物收入尤其是对自产自用农产品、畜牧养殖产品同样因投入成本、价格等因素而无法准确确定和折算。三是转移性收入的认定面临两难。目前新农保、高龄津贴、残疾人补贴等相关政策的推开,提高了部分低保申请家庭获得转移性收入的规模,在全国农村低保标准偏低的条件下,若考虑核算转移性收入则使部分低保(申请)家庭的人均纯收入可能超过保障标准,若不予核算转移性收入,则各项政策造成的收入叠加效应又会使部分低保家庭的实际福利水平高于非低保困难家庭,造成不公平问题。

(二)农业经营性收入的核算缺乏科学统一标准

由于农业经营收入的特殊性,各地对农业经营性收入的核定所采取的方法不尽一致,总体上缺乏统一标准。一些地区采用上年度农产品平均市场价格乘以平均产量进行折算,此方法的优点是有直接参考依据,但上年度价格不一定反映本年度实际,产量也因人因土地的质量不同而差异较大;一些地方采取以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乘以劳动力系数的方法推算低保家庭收入状况。人均纯收入直接来自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劳动力系数则根据居民年龄、健康状况制定。但是,人均纯收入不一定反映困难家庭的实际,劳动力系数也不见得科学。农业经营性收入除了土地经营收入,还有林业、渔业、畜牧业等收入,品种繁多,受季节、气候、自然灾害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大,产量不稳定、质量不一,所产生的收入难以用统一标准加以货币量化。再者,家庭经

营纯收入也存在难以准确计算的问题。经营纯收入是扣除经营成本之后的收入,但是投入的成本一般各个家庭情况不一,因此,相同数量的家庭经营性纯收入的家庭,并不足以说明具有相同的救助需求。

(三)家庭财产核查手段落后且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财产核查的规定,主要是将其列为限定性条款,即对低保家庭所拥有的家庭财产的范围、价值做出限定,超出限定标准者不予审批低保待遇,从而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财产成为是否享受低保的重要条件。但由于目前农村地区房产、车辆、税务等信息化发展相对落后,多数农村地区尚不具备开展跨部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的条件,家庭财产核查无法开展比对,仅靠简单地直观考察和登记财产信息很难做到全面准确核实,充其量仅是财产登记;同时多数地方财产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的做法主要是基于工作经验,难以保证科学合理。

(四)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未成为量化补差计算依据

对低保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查的最终目的是量化确定低保补差数量。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个指向性目标尚未实现。一些省份主要根据对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判断,在收入的核定上,甚至采取推断或假定的方式,来估算此类家庭或其成员的收入和救助需求,进而核定低保补助金的等次和数量;有的则省略了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的认定和核查工作,乡镇受理此类对象的申请后,经过入户实地察看后直接进

入民主评议程序,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村)的评议结果,对拟救助的家庭提出审批意见。在补差水平的量化上,不少地方存在简化差额计算环节,直接按照不同的救助类别和等次发放相应标准的低保金。这种偏重直观生活形态的观察的方式,一方面不能保证与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相匹配的救助金额,另一方面会引发不同境况者之间不公平的低保待遇,甚至还可能对低保补助按照配额和指标进行发放的做法产生固化效应,从而不利于低保工作向精确化方向发展。

(五)基层“民主评困”面临新的问题

运用“民主评困”方式瞄准低保对象是基层的重大创新,对于保障生活极度困难者具有较强实用性。但对于一般贫困家庭,尤其是支出型贫困家庭,这种方法不见得有效。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加,常年留在村社的农村居民多数是老年人、妇女、儿童,使很多地区农村基层民主评议陷入参与性和代表性不足的困境。同时,在一些相对封闭的农村地区,外来人口少、宗族观念强,家族势力极易影响民主评议的结果,在一些地区还将某些附加性条件植入民主评议程序,加之缺乏严格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不规范、不透明,随之产生的民主评困结果往往面临公正性问题。

三、制约因素与构建原则

现阶段能否建立精确化的农村低保经济状况量化核查机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篇二: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声明书

注:用的时候保存成JPG格式

篇三: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是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的前提,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在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方面,探索创新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不少地方政策措施不健全、核查内容不具体、核查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进而导致骗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强化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细化核查程序,创新核查方法,加强核查能力,切实形成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保障条件实际,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坚持量化测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实际,灵活运用各地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核对平台,重点做好家庭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核查,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来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核查范围和内容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要将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四、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1)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3)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财产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二)家庭财产。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各地可按照上述方法及原则,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相关事项的具体核算办法。

五、核查主体和方式

(一)核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二)核查方式。

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项目及其特点,综合考虑适用范围、人员力量、成本效率等因素,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评估测算等方式开展核查。

1.信息核对。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实证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侧重查看实物或凭证,做到有据可查、有凭为证,全面了解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3.评估测算。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中无实际发生凭证、难以确定实际数额的,可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参照标准等,结合实证调查所得信息,按照当地规定的核查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典型案例评估的做法,为相似家庭的贫困状况评估提供参照。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任务。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统计调查等部门的协作,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抓住难点和重点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核查办法和评估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政策标准可相对统一;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类型地区,提出差异化意见。统计调查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底前,各地应当制定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统筹牵头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编印统一的调查表单和操作手册、实施绩效考核等方式,不断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核查行为。

(二)加强基层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确保核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要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对于骗取农村低保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因管理不力产生问题、造成恶劣后果,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四)开展广泛宣传。各地要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规定,使群众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以及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把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和救助金额等情况作为社区公示的重要内容,在村(居)委会长期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2019年3月10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05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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