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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

发布时间:2022-10-23 13: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

一、“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方式

中国古代法的发生路径大致是由习惯到形成习惯法并最终确立成文。因而夏、商、西周的立法过程就是对习惯法的逐步确立与不断改造而后形成成文法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律包含“刑”和“礼”两方面的内容,“刑”“礼”并用,并且以“刑”为主,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刑”最初是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打击敌人;二是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将这种暴力行为作为常态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就逐步形成了“刑法”。“礼”作为法的基本内容之一相对于“刑”出现较晚。西周建立以后“礼”才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祭祀)发展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周公制礼”就是将“礼”从单纯祭祀活动中剥离出来,升格为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是为“礼法”。礼法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西周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征。这样就构成了是起源于夏商西周的成文法的雏形。

二、“受天命”与“天讨”、“神判”——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两代是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因而其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天讨”、“天罚”及“神判”的色彩,但是这种神权思想又是从属于世俗政权的,这一点区别于西方的宗教神权往往凌驾于君权之上。当时的奴隶主极力宣扬自己是秉承天意来统治万民,比如“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等等的说法。因而对于那些有违天命的人就要“奉天伐罪”、“恭行天之罚”。

值得一提的是,夏商的原始宗教观念是二元的,信鬼又信神。鬼是死去的先辈,神是至上的人格神。从某种角度而言,鬼是对神的一种束缚。商代后期,祖先神与自然神合二为一,祭祀祖先与祭祀“上帝”在仪式上几乎没有区别,这时候似乎“二元”又变成了“一元”。但不管是一元神观念还是二元神观念,统治集团都把自己的统治权和立法司法权说成是神的意志。

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西周立法思想的发展

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代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但是又有了一定的变化。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以往的神权政治学说,将“德”、“礼”与以往的“天讨”、“神判”结合在一起确立了“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

“明德慎罚”是在“以德配天”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最重要的法制原则。为了保有天命,就必须“明德”,为了“明德”就必须保民,即保持人民对西周统治的支持和拥护。简而言之就是“保民”的目的是“明德”,“明德”的目的是“配天”。这就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西周“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明德慎罚”的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处于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萌芽阶段,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厘订了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周公的这一“礼治”为西周的法律的制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各方面的指导,成为西周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以德配天”、“亲亲”、“尊尊”作为西周的法律指导思想,不仅为周王朝的统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并且为以后中国法律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作者单位: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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