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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3篇

发布时间:2022-10-30 15:25:05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3篇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引领法治中国前进方向—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目标引领方向,目标凝聚力量。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用&l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3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3篇

篇一: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引领法治中国前进方向 —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目标引领方向,目标凝聚力量。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用“十个明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进一步作出系统概括,其中“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充分彰显我们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一总目标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一、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方向,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一步凝聚共识、坚定决心,扎实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坚持中国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一条重要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新时代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重要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

 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紧紧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满足美好生活向往必备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机制,努力使每一项立法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体系建设中,必须始终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凝聚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要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创新人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方式方法,拓宽人民群众参与、表达、监督渠道,更加注重广纳群言、广集众智,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体现到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使法治建设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从中国实际出发,努力建设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归根结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中国

 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社会习俗和发展状况,中国的国家治理有中国特色,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从我国法治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而且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还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继续加以完善。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及时反映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和关切。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加快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全民守法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权力必有制约,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要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错力度,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严格落实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惩戒机制。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运行机制保障,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动科技与法治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加强社会基础保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部署推进,构建起以“1+4”为基本框架、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在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同时,要加强党内法规学习教育,狠抓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切实提升党内法规治理效能。

 三、围绕总目标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全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涉及治国理政方方面面,贯穿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含多个方面的工作、任务、要素和环节,这些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完整而复杂的有机整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系统性的工作部署层面,紧紧围绕总目标总抓手做好整体谋划,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系统整合依法治国的各个要素,全面畅通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真正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系统工程,切实使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实践中得以全面展开和具体落实。

 准确把握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必须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在共同推进中,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做到三者共同推进,既要在谋划上通盘考虑、整体部署,在推进上协同发力、形成合力,又要把握重点,牢牢抓住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两个关键。在一体建设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实现率先突破。可见,关于“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唯物辩证法,既以目标为着眼点,强化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又以关键领域为着力点,以重点问题突破引领带动全局工作发展,是立足中国实际、总结中国经验、回答中国之问的精辟论断,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具体路径和工作方法。

 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必须持续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重点领域的改革。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要加快构建...

篇二: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

22 年增强法治意识,争做守法公民讲稿范文 讲到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有句老话讲:无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就是规范。这规矩往大里讲就可成为法律。没有规和矩就划不成方和圆,有规矩就有了约束力。法就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也就是全体国民共同遵守的规矩。它离我们并不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从我们出生那天起,我们就在法律的保护下平安、健康地成长。当我们知法、守法时,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护身符,而当我们藐视法律,不管是知法犯法还是无知犯法时,法律就成了镣铐和监狱,甚至是催命符、夺命符。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违法。那什么是违法呢?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做你却做了,这就是违法。违法可分两种: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指的是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现在,我们一些人在不知不觉中就做出了违法的事情:

 举例:......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在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法律的尊严,危害社会的治安。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跨出法律界限之时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能够侥幸躲过法律制裁而感到自豪。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警戒后人的教训!假如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又何至于此!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不是选择,而是必须。

 必须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本质: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依法治国的地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只有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和制约人们的经济行为,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③依法治理社会秩序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维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④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力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保证。

 依法治国的目的: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 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依法治国的关键: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

 公民如何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1、我国的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政府是为人民办事的机构。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宗旨和行为准则。政府依法行政,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行使职权,才能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每一个公民都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懂得公民树立法治观念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重要性:

 ①树立法治观念是文明社会对公民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②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③只有人人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善于用法维权,才能有效地保护社会稳定,才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守法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基本要求:

 ①学法,懂法,树立法治观念。

 ②自觉守法,法律规定的一定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③学会用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④自觉护法,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作为一名现代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应具备:

 ①尊重法律,追求公正; ②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③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尊重法律与追求公正的关系:

 ①法律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代表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 ②尊重法律,是富有正义感、追求公平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正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尽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尽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尽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因此,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既是保护自己,又在保护他人。

 作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我们应当自觉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自觉依法自律,做一个守法的人;加强修养,践行道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要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努力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都提到要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成为中国治国理政的必然选择,国家工作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作为每一名守法公民在实现“人治到法治”的目标道路中更应该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思维,须做到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面对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变化、大趋势、大方向,国家公民的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也将面临全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知法守法作为每个公民的必然要求,都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的国家公民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知法守法水平, 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和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

 学法守法用法是每一名公民本职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国家公民,要充分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才能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才能不违法,不犯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作为国家公民切不可随意行事,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用法律维护我们社会的和谐,安居生活需要法律维护。

 学法守法用法是自身建设的要求。作为国家公民,就必须是国家法律的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败和生活的好坏。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的事情,而是非学好不可。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尊法学法,还要守法用法。做到知行合一,才能在推动依法治国中不负重任。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各项工作,是对各级干部的一场“大考”,同时也是对每一名公民的现实要求。只要我们学法、守法、用法,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严守法治原则,一切依法办事,努力用法治建设的新成效交出一份让各族人民群众认可的答卷。

篇三:乡镇领导法治专题讲座讲稿

课讲稿】法治乡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法治意识提升的实证研究

 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振兴乡村法治,一条重要的路径就是构建乡村法治文化,提升村民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村民。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引入农民广泛参与,让农民分享法治建设成果。笔者着眼于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以农民法治意识为研究对象,运用问卷调查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农民法治意识进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调查基本情况 安徽省阜阳市位于黄淮海平原南端和安徽省西北部。笔者选取颇具平原地区特色的D 县 N 村进行农民法治意识的调查。N 村已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集体土地总

 面积为 6413.55 亩,集体资产总额达 213.73万元。N 村总人口 4153 人,其中,党员 114名、村“两委”干部 7 名、乡村振兴专职人员3 名。另外,N 村现有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队员 3 名、法律顾问 1 名、包片民警 1 名。此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 200 份 ,回收 191 份,有效问卷 185 份。入户访谈农民共 78 人。调查着重从维权意识、纠纷解决方式、证据意识、信用意识、普法需求及对村规民约的认识等方面考察农民的法治意识。从年龄结构上看,问卷调查对象中 18 岁以下占 3%,18~40 岁占 45%,41~60 岁占 36%,61岁以上占 16%。从政治面貌来看,问卷调查对象中党员占 28%,共青团员占 20%,群众占 52%。

 二、调查分析 (一)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纠纷解决方式 1.农民的维权意识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37%的农民选择“向有关部门反映”,36%

 的农民选择“私下解决”,21%的农民选择“向法院起诉”,6%的农民选择“放弃维权”。其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向法院起诉”属于公力救济途径,选择该两项者占比 58%。可见,大多数农民权益受损时愿意通过官方渠道维权。但还有为数不少的农民选择私力救济,希望借助人情关系或者民间力量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笔者访谈部分农户得知,少数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不了解公力救济程序,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最终只有不了了之。农民对于法律的知识掌握较少,容易形成既定的行为规范,缺乏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2] 。也有部分接受访谈的农民表示,是否放弃维权主要取决于自身权益受侵害的程度。

 2.农民的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与别人发生了纠纷时,55%的农民会选择“村委会调解”,21%的农民选择“司法所调解”,13%的农民选择“向法院起诉”,11%的人选择“找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调解”。这一结果与笔者入户访谈了解

 的情况基本一致。农村是熟人社会,在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民间规范发挥着首要作用。农民普遍存在传统的厌讼心理,遇到纠纷时,不愿轻易与他人对簿公堂。大部分农民比较尊重和信赖村委会的权威性,认为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首先应当由村委会调解,其次才找司法所调解。由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高,且诉讼过程繁琐,综合各种利益的考虑,农民更倾向于“协商解决”。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的乡村社会治理目标要求。事实证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符合群众利益、社会成本低、社会效果好的一种基层工作方式。

 (二)农民的证据意识和信用意识 1.农民的证据意识 针对“在土地流转中,合同是否具有证明作用?”99%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有证明作用”,只有 1%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没有证明作用”。但在入户访谈过程中,多数流转土地的农民表示未见过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或者不记得是否签订过土地流转合同。由问卷调

 查情况和入户访谈结果的差异可见,农民普遍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能够认识到土地流转合同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实践中多数农民欠缺掌握证据或者获取证据的能力,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缺乏清晰认识,甚至不能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土地流转是一种具有法治属性的市场经济活动。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且引导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真正融入市场经济体系,才能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从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支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流转合同承载的是广大农民生活富裕的梦想,应尽力消除因土地流转合同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的矛盾隐患,避免土地流转纠纷演变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病根子”。

 2.农民的信用意识 对于“亲友借钱,是否需要写借条?”77%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需要”,9%的问卷调查

 对象认为“不需要”,14%的问卷调查对象表示“从没想过写借条”。这一结果与笔者入户访谈掌握的情况有一定差别。实地走访调研中,农民普遍表示,如果亲戚熟人之间关系融洽的话,要求写借条会使双方都感到尴尬。在农村经济交往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可以直接转化为信用担保。一般而言,信用额度同感情关系的亲近程度成正比。但如果是经过中间人介绍借钱的,一般需要写借条,有时还要求中间人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署名。该问题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农民虽然具备信用意识,但实际发生借贷关系时,考量因素主要是人情、面子和关系。在绝大多数农民看来,借贷双方的关系比借条更具有信赖担保效力。这是农村特定的文化传统、地理环境、人文风情所造就的一种基于人情的信用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农民的信用意识状况能够反映出乡村社会的公共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

 (三)农民的普法需求

 针对“哪种普法方式效果最好?”46%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普法讲座”,43%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法律明白人”,11%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媒体宣传”。部分访谈对象认为,普法讲座的宣传效果取决于宣讲方式与农民的期待能否吻合。接地气、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方式,更容易为农民理解和接受。农民对于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有较高的要求和期望。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律明白人”的宣传效果也受到不少农民的认可。但是,一些访谈对象认为,当前“法律明白人”自身的法律知识体系还不夠丰富,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法治思维还需要培育。更多的农民倾向于相信权威的普法讲座,愿意接受律师、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和法学专家学者的专业讲解。法律专业人员的普法宣传能够帮助农民更加精准地理解法律原义,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对法律问题的错误认识,有利于农民积累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此外,媒体法治宣传报道也是农民学法的一条重要途径。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普法栏目剧、法律讲堂之类的法治节目,在农民中广受好评

 和欢迎。这种普法宣传方式受众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形象生动、艺术性较强,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法治宣传方式。

 (四)农民对村规民约的认识 对于“村规民约是否有用?”84%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是”,16%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否”。大部分农民比较看重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既是传统美德、优良文化习俗的传承和发扬,又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本土化吸收,具有较强的道德强制性和行为约束力。法律文明需要同道德文明更好地融合,才能扎根农村社会。例如,阜阳农村地区广泛开展的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了诚实守信、遵约守法的社会风尚,显著增强了农民的文明理念和规则意识。村规民约应当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发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将法律精神与道德习俗有机融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促进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少数农民认为村规民约没有用,主要是基于村规民约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事实。笔者认为,村规民约对于多

 数村民具有实际的适用性。事实上,绝大部分农民较为看重外界对自己的看法。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往往能把一个人的精神压垮。这种作用不是以外在强制力为后盾的,而是以人们内心普遍存在的道德信条和社会文明共识为基础的。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和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农民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率呈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触犯法律的前奏往往是先做一些违背公序良俗和人伦道德的事,因此,做好心理疏导、道德宣教和事前防范,对于预防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挥法治对德治的促进和保障功能,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村规民约是由农民集体自觉形成的道德共识和行为准则。为了获得遵守规则的好评,绝大多数农民愿意接受村规民约的指引和规范。

 三、增强农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 法治意识由平等公正观、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素养组成,是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直接影

 响着法治建设的成效。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增强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尊重客观规律。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实践和法治宣传教育中,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法治意识的重要方面必然能够得到强化。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大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力度,提升村级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农村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正确导向,实行反向惩戒,及时清退农村不合格党员。实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根据需要,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村集体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享有对村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立诉求反映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推动村务信息规范有效公开。在村党组织、

 村委会和村民之间构建公平合理的对话机制,明确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选举,村党组织的权力来源于全体党员或者上级党组织赋予。实现能人治村法治化,推动能人治村模式向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转型,满足乡村振兴的新需求。

 (二)提升村民自治法治化程度 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将村民自治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障村民直接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村民搭建自治平台,拓展多元自治主体和自治空间,实现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社会组织共商共治共享,实现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法治精神,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积极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为发展村民自治培养合格的主体。整合碎片化“小微”

 权力,建立村级组织服务事项清单和失职责任清单,做到“小微”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确保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照单行权、权责一致,从源头堵塞“小微”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漏洞。

 (三)培育善治文化和文明乡风 创新搭建新乡贤工作平台,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积极组织新乡贤在村、组开展宣传活动,以自身的丰富阅历、人生感悟和生动事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崇德尊法。挖掘社会中的道德力量,增强乡村发展的软实力。发挥村规民约教化约束作用,以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和村规民约为抓手,倡导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将村规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斷增强村民对集体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塑造新型乡村德治秩序,树立乡土文化自信,实现乡村善治。

 (四)强化执法司法的普法效应 普法方式的创新对于有效提升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是一堂普法课。农村法治宣传应注重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向农民普及法律常识和维权的法律程序,确保农民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因不懂法而放弃维权。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推进农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规范的执法活动引导农民尊法、守法。严格规范农村市场流通,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和其他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让假货在农村无处可藏。

 基于司法实务的群众性、实践性和社会性,司法活动应当联系社会生活实际,走好群众路线。案例阐释、巡回审判、法治文艺等方式能够将法治精神传播到农民中,增强

 乡村普法效果。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此外,还要加大基层法庭公开审判力度,引导农民参与旁听等活动,教育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设置流动法庭、巡回法庭,定期下乡审判,可以让农民在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中领悟司法的力量、法律的魅力和法治的精神,在辨法析理中增强司法裁决的说服力,将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深深植入农民的思维中。

 (五)促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构建并完善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县乡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村法律顾问、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的法律服务体系。改进村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和考核机制。村法律顾问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协同村“两委”在村举办一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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