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8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武穴市在全面调研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拟定方案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武穴市在全面调研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拟定方案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有效解决了权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武穴市打造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样板”
郭占军
近日,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动员会召开。会上,武穴市委书记郝胜勇要求全市上下一盘棋、部门一条心、上下一股劲,形成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全国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武穴经验”。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武穴市在全面调研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拟定方案,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有效解决了权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
一、坚持全市一盘棋,优化顶层设计
2016年4月28日,全省首家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挂牌运作,标志着武穴市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到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自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武穴始终把试点工作放在全国性层面上综合思考,在整体设计上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领会中编办试点文件精神,与武穴实际相结合;二是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领域要求相结合;三是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与其他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在范围上,按城乡一体化要求,实行全域推进;在综合职能领域上,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逐步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等23个领域的执法职权;在实施步骤上,采取“1+4”的模式进行分步整合推进。
二、突出城乡一体化,强化管理职能
综合设置镇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市、镇处执法优势互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力量下沉,确保基层综合执法人员占比不低于总量的85%。并将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作为综合考核镇处、执法负责人和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二是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各镇处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建设的意见》,明确镇处执法人员配备、办公场所、执法装备、车辆、经费相关标准,严格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升镇处综合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镇处试点。在田镇管委会开展先行先试。一是合理归并执法职能。根据田镇是全市工业集中区的实际,整合了涉及城市管理、国土、安监、环保、规划等五个部门的128项执法职权,以委托授权的方式交由田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二是设置机构,落实编制。设立田镇管委会综合执法办公室,为
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采取“6+N”的方式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一队多用、一人多岗”的功能。三、实行协作一条龙,深化机制创新为加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正在建立和完善8项工作机制。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牵头,明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工作规则。5月25日,市委[来自WWw.lw5u.com]常委、常务副市长高维鹏主持召开了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专班推进会。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编办、政府办、法制办、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改革专班各成员单位的分工,落实了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二是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范围、程序和案件材料。三是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规则、分管领导、联络人员及共享信息清单。四是联动协作制度,细化报告、通报、配合协作等内容流程。五是基层执法联动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行动,协调解决执法难点。六是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建立与公安、法检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七是经费保障制度。八是执法监督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开,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出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还加大与省直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汇报[来自wwW.Lw5u.com]沟通,得到了省、黄冈市编办和法制、住建、交通、农业、商务等省直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全文完-
篇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相对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衡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45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关部门改革意见,制定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相对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衡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原则(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行政执法权力,下移管理层级,提升执法效能。市级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县区,县区执法职能和力量向街道(乡镇)下移,重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基础条件差等问题。市级只保留少量
精干执法力量,主要用于承担我市跨区域和重大执法任务的协调监管。(二)统一执法力量原则。按照“区域整合、一层执法”的原则整合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区域内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多层执法的问题,区域内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三)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安排,协调联动”的原则,区域内执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内行政执法属地管理主导作用,灵活运用综合执法模式,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执法内容和性质,统一组织、领导,集中行动,分类执法,避免“一窝蜂”执法,实现精、准、快、高效执法。(四)精简高效执法原则。按照“精简机构、高效运行”的原则,精简归并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执法机构,缩减执法机构数量,确保行政执法精简高效。(五)依法推进改革的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三、改革任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驻衡相关垂直管理机构;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综合行政执法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及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有关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1、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基层下移。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市本级原则上不再保留执法职能和力量。①市本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权力清单,所列出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至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应向其他县市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同时下放;②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同步推进执法人员和编制下沉;③市级确需保留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和人员,应严格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确需维持现行工作机制的,在坚持执法内容和力量下移的原则下,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实施。2、整合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机构。精简整合市级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力量下沉以后的内部执法机构,实现市级部门内“一个科室管执法”。①部门内多个内设科室具有执法职能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设立行政执法科;②部门内部既有内设科室又有下属事业单位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③部门内设机构不承担执法职能,而是由多个下属事业单位分散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事业单位集中。3、设立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①在桃城区、冀州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市级下放至区的行政执法事项,综合行使区级政府部
门相关行政执法职能。根据工作实际,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相应的执法队伍。同时将执法力量向乡镇、办事处延伸;②增设工业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③依托滨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整合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立足于解决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严格落实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协调衔接。明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三者之间的职责划分,三者之间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执法、协调、配合的衔接机制,避免相互推诿、多头执法等现象的发生。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跨区域综合执法;及时向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抄送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件;指导业务范围内执法内容和流程。②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主要协调处理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协调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全市重大、跨领域的执法事项。③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对重大、跨区域的执法事项按领域汇报市级执法机构。
2、理顺执法与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部门不再行使。在监管职能和执法职能之间要完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划转的权力和职责,调整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彻底厘清执法机构和政府部门间职责边界。3、健全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解决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移送司法机关不畅等问题。形成打击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完善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事权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必须同步完善财政和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5.健全行政执法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市区政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6、建立“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效震慑。7、建立操作性强的划转调整机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平稳划转、合理照顾、政策倾斜”的原则,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的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人员编制划转办法;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方案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津贴待遇适当向基层倾斜,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完善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平稳过渡。(三)创新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模式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在运用传统执法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执法机构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
方式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2、创新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执法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3.创新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与人员编制划转同步实施、机构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市区两级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逐步统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成立衡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由市编委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相
关单位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大胆探索,创新体制,确保改革扎实有效。(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内容,扎实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后,原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不得再行使统一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职能,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执法决定无效。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编制划转调整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干预,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我市改革试点任务取得实效。改革过程中对在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不配合、不落实等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篇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落实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发明友好、稳定、有序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兼任,组员由镇政府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标准上年纪在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统计,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需满三年以上,标准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汉字化以上,签署劳动用工协议,
月份到位。三、工作范围及职责依据县政府相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推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关键指行政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1、依据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个人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行为实施查处。2、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要求(资质资格管理除外)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依据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4、依据城镇计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城镇计划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5、依据土地和矿产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
6、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
7、依据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民政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
8、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县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实施查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授予其它行政执法权。
9、镇党委、政府交办其它工作任务。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十二个月安排万元专题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施单独列支核实、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使用原则;专题工作经费关键用于处理聘用人职员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违反八项要求开支。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置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需严格根据公务车辆管理要求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需停放在镇车库里面。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标准上不参与镇党委政府其它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评;镇执法队必需制订完善对应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需定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4、机制保障。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五、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给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和县直部门委托行政执法权,必需严
格根据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需尽职尽责,关键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
场管理等关键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
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实施法律政策,决不许可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和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关键事项、人事安排及决议、大额资金使用必需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同意。
为认真落实落实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方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依据《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在嘉兴市、舟山市全方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通知》(浙政办函〔〕35号)、《相关嘉兴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复函》(浙编办函〔〕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落实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为关键,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关键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深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范围,构建城镇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深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范建设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深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关系,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落实
“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久有效方法,构建权责统一、阳光透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关键标准。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根据决议权、实施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求,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订、行政审批和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和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处理“看得见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见、应该管不想管”问题,提升执法和管理效能。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和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机关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计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二、试点内容(一)试点领域范围。关键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围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亲密、面广量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领域,深入扩大横向执法领域,延伸执法范围到各镇(街道),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方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继续行使原经省政府同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计划、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公安交通等8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权(盐政发〔〕40号已经公布,限制人身自由除外,下同)及相关监督检验权和行政强制职权基础上,增加集中行使土地、水行政、安全生产并扩大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验、行政强制职权。具体为:
篇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____〕54号文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_办发〔____〕24号)和《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_政办字〔____〕66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__区积极谋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执法机构整合和执法重心下移,努力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平台”的全覆盖执法新体制,全面完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改革推进情况(一)超前谋划,充分调研,制定完善改革方案。____年3月份,积极派员赴青岛市黄岛区学习考察改革试点工作,认真参照垦利、滕州、博兴等先进县区做法,主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对潜在的问题提前予以分析研判,于9月份研究起草了《滨州市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草案)。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11月份,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正式向市政府报送了《__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_政字〔____〕141号)。《方案》的制定为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事实求是,加压奋进,调整提高改革标准。____年改革方案获批
后,及时印发《关于建立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_政办字〔____〕100号),建立了以区长为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涉及改革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着手研究制定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连续召开3次部门联席会议,对如何确定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等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多次派员到涉改部门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调研,认真听取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就机构组建、人员编制划转等事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结合上级改革精神和我区工作实际,根据事实求是、自我加压的原则,决定调整扩大我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对我区改革目标进行再调整再提高,将油区管理、劳动保障领域执法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海洋渔业领域执法纳入专业领域执法,使专业领域执法队伍达到7支,在全区范围内减少了4支执法队伍。8月7日、8月26日,先后召开了区编委会、区常委会,达成全面改革共识,研究通过并印发了《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沾办发〔____〕21号)和《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度表》,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统筹协调,整合划转,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一是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方面,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噪音、大气方面)、食品安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市场监管(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含物业管理方面,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除外)、国土资源、
农业(含农业机械、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油区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另一方面,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纳入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全面构建完成了“7+1”执法模式。
二是及时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印发了《关于设立中共滨州市__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通知》(沾委〔____〕96号)、《__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_政字〔____〕80号),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9月2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印发了《关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_编〔____〕41号),整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个事业单位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下设1个直属中队和11个派驻乡镇(街道)执法中队,核定事业编制48名。今年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全面完成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初步构建起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
三是归并调整专业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共撤销机构6个,更名4个,调剂使用编制21名。调整后,全区内只存在7
支队伍,分别是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大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单位),主要是执法频率低、任务轻、内容相对单一的,如教育、财政、科技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集中由部门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承担,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四是全面建成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要求,今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设立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办公室的通知》(_编〔____〕23号),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在全区12个乡镇(街道、海防)均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为党政工作机构,各核定行政编制5名,主任由乡镇(街道、海防)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副主任。同时将各乡镇(街道、海防)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独立设置整合为社会事务与经济发展办公室。9月份,各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办公室完成挂牌工作,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综合执法平台全面建成运转。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平台,与派驻的执法中队联合办公,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为确保执法力量下移,区综合执法大队12个下设中队核定编制38名,同时,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执法队伍基本达到80%以上的执法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实现网格化、立体式监管,有效解决基层“看到管不到”的问题。
五是率先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审核报送。今年7月份,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共梳理出拟划转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604项。9月份,完成合法性审查,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__区人民政府关于__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请示》(_政发〔____〕21号)。同时,根据省、市《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最新要求和市政府批办件950号精神,进一步区分十个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定完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报批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10月份,区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工作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备案和请示材料。
六是顺利完成人员划转工作。一方面,印发了《关于统计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情况的通知》,进一步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人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经初步汇总,涉及区国土资源局、区农业局等5个单位共计23人(在编9人,借调10人,编外4人);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草案)》,明确人员划转的工作原则、划转办法和步骤以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与涉及人员划转的部门进行沟通,征求人员划转意见。同时,根据人员划转工作需要,制定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划转交接表》和《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召开后,参照其他县区做法,对《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编制实名制、人员岗位、年龄、职务层级等因素,对涉及改革部门(单位)的执法队伍随其
承担的职能和人员承担的执法内容确定人员划转数量,并及时细化了人员划转办法和划转步骤。11月上旬,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和个人自愿的原则,经组织谈话并征求单位党组意见,全面完成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划转工作。
二、取得的成效(一)解决了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覆盖。改革前,国土、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专业执法力量相对不足,面对面广量大的执法任务,人员力量往往难以及时有效覆盖。改革后,全区行政执法队伍由12支减为9支,科级领导职数减少了3名,股级领导职数减少了11名,在不增加编制总量的同时调整使用编制88名,全面形成以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龙头,执法大队和派驻执法中队以及专业领域执法队伍为主要执法力量、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为综合执法平台的执法新体系,执法盲区和力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今年以来,区综合执法局多次组织开展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大车进城、乱停乱放等专项整治,对流动摊贩、乱贴乱挂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共查处露天烧烤39家,取缔占道经营(店外经营)900余次,查处违法车辆270余辆次,实现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无缝隙全覆盖。(二)解决了多头执法等问题,实现一支队伍全监管。改革前,一些部门之间执法边界不清,有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例如大型户外广告管理涉及市场监管、城管、住建等多个部门。推行综合执法后,对于多个部门都能管却不愿管或管不了的案件,由综合执法局统筹协调,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等问题,同时,一支队伍有了多项执法权限,由单项执法
变为合力攻坚。今年以来,全区共拆除违规大型户外广告427块、19500余平方米,在全市率先完成大型户外广告集中整治。
篇五: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广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r实践与思考农乐;李求旺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7(000)004
【总页数】5页(P22-26)
【作者】农乐;李求旺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政策法规处
【正文语种】中文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涵盖了市场监管、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大,涉法范围广。执法队伍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安全、农林水利、公共卫生、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商务、城市管理等十多个行业和领域。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外,还设立了大量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截至2015年底,全区各级具有独立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队伍共3672支(含局、队、站、所等);执法人员使用行政编制数14980名、实有在编人员13517人,使用事业编制数38057名、实有在职人员43279人。总体看,队伍庞杂,执法范围广,执法方式多样,大多采取部门、系统独立执法的方式进行,跨部门跨系统之间联合执法不多,执法效果虽有一定提升,但执法力量较为分散、执法成效不显著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2004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随后,14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先后在城市管理和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的领域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2014年又重点在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等执法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一)执法权跨部门集中模式将原分散在不同部门、并联性较强的执法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调整到同一个部门(或机构)行使。比如在城市管理领域,玉林市将土地、环保、殡葬管理、燃气管理、城市规划、住房管理等行政执法和处罚权划入综合机构集中执法;钦州市将公安、市政、环保、住建、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调整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目前,全区共有10个设区市34个县(市、区)整合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统一行使本地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原相关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二)执法权系统内集中模式将系统内原分散由不同执法队伍承担的执法权在系统内进行整合集中,由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执法。比如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及旅游等领域,全面完成了对市县现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执法队伍的整合工作,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执法,同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贺州市在此基础上,还整合了文化和旅游两个部门的执法职责,组建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机构,较好地解决了执法权责交叉和重复、多层执法等问题。(三)以市场监管领域为重点推进模式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进行改革尝试。“横向”上,将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物价等机构和职责整合,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市场监管涉及到的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物价的执法权。“纵向”上,鼓励市县打破层级局限,不仅局限于县级,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以积极探索。目前,已有南宁、柳州、桂林
等7个设区市34个县(市、区)在市场监管方面实现了工商、质监机构“二合一”,有的实现了工商、质监、食药监机构“三合一”(如岑溪市),有的实现了工商、质监、食药监和物价机构“四合一”(如东兴市)。(四)大部门制推进模式按照“一件事情主要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的原则,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将执法监管内容相近或关联性较强的部门合并,相应的整合执法权。比如在涉农领域,南宁市及所辖县(区)对农药化肥监理、农机监理、畜牧水产安全监督、动物卫生监督、农作物种子等执法职责进行梳理,对农口机构和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组建大农委或农林水利局,实行综合执法。上林县在将农业、水利、林业、农机部门职能整合组建县农林水利局的基础上,将原来分散在上述部门的农业行政、动物卫生、渔政管理、种子管理、林政稽查、水政监察、农机安监7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新组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过去多头执法、分散执法改为联动执法,实现了涉农领域的执法职能“一支队伍管全部”。在交通运输领域,梧州市探索整合高速公路、路政、运政等除公安交通执法职责以外的交通运输执法职责,组建大交通机构,整合多头执法队伍。在涉海领域,沿海地市也积极开展了探索整合地方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等综合执法改革。(五)乡镇“四所合一”推进模式通过打破区域、行业和部门界限,最大限度地推进基层机构和职责整合,下沉执法力量至乡镇一线,破解基层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这一难题。结合全面推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机构“四所合一”改革的有利契机,整合乡镇七站八所执法资源,积极探索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努力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乡镇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划分设区市及市辖城区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下放形式,将适宜乡镇就近办理的事项和行政执法权限尽可能交给乡镇。
通过改革,在精简和整合机构、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以及遏制执法队伍无序膨胀、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一)精简了执法队伍,实现了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各地在推进改革中,综合设置职责相近或相同的执法机构,整合执法部门人财物资源,相对集中部门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加强集中执法、联合执法。比如,所有乡镇设立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队),实现“一支队伍、一个执法主体、一个平台、一个口径”统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在乡镇不但可以基本杜绝“无序执法、多头执法”现象,而且在检查或打击农村乱搭乱建、城镇集市乱摆乱卖、占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上,执法力度更大,效率更高,可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钦州市在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设立行政审批局,集中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园区(开发区)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进行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行政审批局设立前各办局从事审批的工作人员达80多名,行政审批局设立后核定编制仅17名。(二)整合了执法力量,实现了机关“瘦身”、基层“强身”,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比如,东兴市在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4部门职能进行整合,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4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在精简机构的同时,将改革前原4局共26个内设股室整合优化为14个股室。改革前,由于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人员数量及年龄结构等因素,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尤其是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民生安全的高风险领域,监管力量更
是难以做到全覆盖;改革后,将精简的机关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并按经济区域设置7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共61名一线执法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56%,行政执法人员力量比改革前提高了9%,充实了一线执法力量。再如,岑溪市将工商、质监、食药监3个部门原有的职能进行统一整合,形成新的市场监管体系,并按照综合保障、市场准入、市场监督、专业管理、执法稽查、技术支撑六大功能板块,统筹考虑局机关、直属单位、派出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设置。改革后行政机构从原来的3个减少至1个,原3个局机关内设机构从22个减少至13个;派出机构从33个减少至19个;行政编制从原来的3个局共131名减少至现在的121名;局机关编制从45名核减为35名,核减的人员编制用于调配充实到市场监管所,增强了基层一线力量,使执法一线人员数量达到了全局总人数的2/3。(三)提升了执法效能,执法反应更为迅速,较好地解决了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以及执法效果差等问题比如,乡镇“四所合一”后,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专兼结合”的要求,乡镇在安排工作、实行任务分片包干时,就可以打破原有部门界限,在人员的配备上实行混合搭配,通过建立“一次出动、多项检查”的日常巡查工作机制,一次出动就能完成乡镇所有项目的监督检查,有效杜绝了执法监管的“盲点”,促进了监管职能履行到位,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力度。再如,东兴市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市场监管执法从“分散式”到“全覆盖”、从“重准入”到“重监管”,“四局合一”改革打破了过去市场监管分领域、分专业、分段式的监管模式。在日常监管方面,除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事项外,凡是能够由基层监管机构承担的综合执法事项,全部下放基层,避免了重复监管,减轻了企业负担。以往几顶“大盖帽”分几次上门检查的事项,现在一顶“大盖帽”一次上门即可完成。“四局合一”改革改变了过去“质监局管生产环节,工商局管流通环节,食药监局管餐饮环节”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同时,东兴市消
费维权整合了原工商的“12315”、原质监的“12365”、原食药监的“12331”、原物价的“12358”举报平台,统一由投诉举报中心集中受理,采用全程留痕的投诉管理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和限时办结制度,实现了受理、交办、反馈三大环节的无缝对接,提升了投诉办结满意率。依托基层监管所一线监管力量,有效提升消费维权的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过去消费者面临的投诉无门、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规范了执法行为,完善了执法规章制度及执法程序,推进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各地在改革中大力推行执法统一化、执法程序化、执法系统化、执法透明化等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比如,梧州市将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机构职责整合,组建市农业委员会,将农业、水产畜牧、农机等行业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市农业委员会履行。组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从市政等相关部门划入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在梳理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裁量规则和所辖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作了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和综合行政执法详细目录,细化、量化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效果凸显。各地在改革中,明确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政府所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一)执法队伍设置过多,执法管理分散,难以形成协调高效的联动机制在纵向上,各层级重复设置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按照“队建制”模式,形成了自治
区、市、县三个执法层级,存在自治区级、市级机构直接执法,对于下级执法干扰过多且重复执法,导致执法重心无法下移,执法监管责任无法落实。在横向上,由于分专业分行业设立执法队伍,造成执法机构林立。据初步统计,各设区市平均设置执法队伍约20个,各县(市、区)平均设置执法队伍约15个,这些执法队伍主要分布在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旅游、公共卫生等领域。由于执法力量过于分散,难以形成执法合力,影响执法整体效果的实施。(二)执法人员编制管理不规范,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队伍力量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第一,执法机构性质不一,人员身份构成复杂。由于机构性质不同,人员身份也不一样,工资福利待遇也自然不会相同,由此造成执法人员管理难度较大,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第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执法队伍面临着执法范围扩大、工作量增加、人员编制不足等问题,在中央明确要求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大背景下,各地通过聘请编外协管人员来完成日常工作。以南宁市为例,市和城区城管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共1400多名,协管员则达4000多人,协管员和在编人员比例达到3:1。协管人员普遍存在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按规定只能从事协助行政执法工作等问题。第三,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总体偏低,影响了执法监管成效。实施综合执法后,执法机构承担的执法领域拓宽、范围扩大、种类增多,执法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不同领域内的执法法规、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以及有关执法要求,再加上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经验,有的根本无法胜任专业性相对较强的执法工作。(三)执法支撑机制不健全,对执法活动监管不力,导致执法不够顺畅存在参公单位、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与相关法规相冲突问题,存在事业编制人员违反相关法规行使行政权力问题,影响执法效果。由于执法体制尚未确定,再加
上综合行政执法又是旧体制下剥离出来的新体制、新事物,既没有一套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也没有相关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予以支撑,造成执法的综合性与其地位的相对孤立性之间的矛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由于执法队伍大多为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有关主管部门在授权方面存在顾虑,相关职能授权不够充分,委托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同时授权后也没有把相关业务知识和执法要领传授好、过渡好,造成工作衔接和执法不够顺畅。各部门与执法队伍之间的沟通协调环节多、难度大,再加上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人员素质总体偏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比较多,影响了执法的整体效率。(四)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落后目前,传统的执法监管模式主要是以单纯依靠人力投入为主来开展行政执法,对于日常违法案件的发现,通常只能简单的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来发现,一些违法案件发现不够及时,执法不能完全到位。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执法,鼓励和支持市民自愿参与日常执法管理事务等也不足。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且活跃度明显增强,企业新业态和经营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依靠传统执法方式显然难以为继,迫切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机制、强化执法科技含量、改进执法方式。(一)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综合执法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中央层面,建议做好顶层设计。一是适时提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以进一步明确地方推进改革所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问题;二是及早研究出台全国性的改革指导意见,就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划转事项,明确部门职能划转的边界和实施主体,确保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能执行到位。地方层面,一
是结合地方实际,用准用好国家层面赋予设区市立法权这一制度权利优势,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改革后综合设置的执法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和时限,特别是要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是尽快研究完善改革后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明确执法人员招考录用标准,严把人员入口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执法证件和标志标识,规范执法流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二)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身份庞杂、待遇不一、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目前,广西自治区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主要由三种类型人员所构成,占比分别为1:2:1。中央层面,一是尽快研究出台有关具体政策,允许地方将目前行政执法使用的事业编制统一置换为行政编制,明确用3年至5年时间采取分期分批逐步解决执法所需编制;二是针对改革后,由于机构整合、岗位调整而涉及执法岗位人员个人利益问题,建议落实好相关政策,明确凡是整合执法机构涉及的领导职数、人员身份待遇等问题,按特殊政策予以对待,对于撤并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允许短期保留原职数,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消化,但必须明确不能再新设岗位予以安置。地方层面,一是要认真落实公务员工资和薪酬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台适应当地保障水平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完善有关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等;二是研究优化基层执法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建设问题,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干部晋升空间小等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
展机会均等;三是加强协管人员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工作制度。要控制好协管人员数量,明确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执法工作。(三)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执法机构队伍整合后仍存在的各自为政、各管一摊,执法力量难以形成合力以及执法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改革中,有的执法部门虽然进行了多部门整合,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执法机构之间以及执法机构内部协作配合不够,影响综合执法效果的问题,存在管理和执法“两张皮”现象。为此,一是研究建立健全相关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常态化的协调机制,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部门间双向传送机制等,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及其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综合执法协调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综合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管制约;二是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整合执法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活动网上进行,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的用好用活执法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三是研究建立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篇六: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完善乡镇执法体系目录一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执法机构一机构设置1机构名称2行政级别与性质3内设机构4编制和人员5村级综合协管员6经费保障二法源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的1部门委托执法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三监管领域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四管理职责1职责2协助义务3联合执法4执法责任二跟进配套措施确保正常运转一队伍建设二制度建设1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2执法公开制度3案件报告制度4罚没管理制度5执法考核制度三监督管理1开展执法检查2进行行政问责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3大大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正文内容提要一些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遭遇断层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平台却要负总责这种权责不一致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乡镇和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完善乡镇执法体系
[内容提要]一些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遭遇断层、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平台却要“负总责”,这种权责不一致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乡镇和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本文对此进行了专题探讨,提出了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其执法体系的建议。
主题词:乡镇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建议当前,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权责脱节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责不匹配,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通俗地说就是:“管得到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到”,而乡镇政府又必须为其辖区内的所有事物“负总责”,这是典型的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监督缺位、职责与职能错位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体系设计有缺陷、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与职责的配置不恰当。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权所应当发挥的基本功能。如何弥补这些制度性的缺陷、划清乡镇行政执法权限、明确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力度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现行管理体制和既有的工作模式,笔者建议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直接领导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思路是:一、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执法机构(一)机构设置利用乡镇现有的行政执法框架体系和既有的工作模式,在乡镇不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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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乡镇辖区内现有的(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设置的“七所八站”)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财政等资源,通过清理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等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崭新的直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由其代表本级政府在辖区内依法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
1、机构名称。新机构的名称可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站”等。
2、行政级别与性质。为副科级(或正股级)乡镇行政执法单位。3、内设机构。可根据其监管领域内设:“公共安全监管股(组)”、“市场秩序监管股(组)”、“人口资源环境监管股(组)”和“办公室”等股(组)室;如果整合的机构较多和涉及的范围较大时,其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还可进行相应的统筹考虑。4、编制和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序列,可根据乡镇地域面积的大小和人口数量的多少以及整合机构的数量、涉及范围的大小来设定所需编制和人员的数量。为保证其正常的执法需要,建议平均每个股(组)配备2名以上执法人员;另配备领导职数1—3名,即1名正职、1—2名副职。所需编制、人员原则上可在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编制、人员(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置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编制和人员)中整合调剂解决,并将其划归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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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级综合协管员。在各行政村,还可考虑在村“两委”当中设置一名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本村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村级综合协管员”,也可由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村当中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治员”改任或兼任。
6、经费保障。在既有的财政体制基础上,整合省、市、县与乡镇现行的财政分配关系,并同时整合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新机构的正常运行。省、市、县财政还可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与予统筹考虑,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落实到位。
(二)法源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应当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可由以下两个渠道来解决:(1)部门委托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即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方式等。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以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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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
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在国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着一定的立法空间。故建议省级人大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出台有关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规章,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
鉴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有其相应的程序,需要相当的时间才能完成,故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以部门委托执法的形式较为主,同时将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工作纳入相应的日程。
(三)监管领域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在本辖区内的下列领域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乡村道路安全、船舶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水政、综治等的行政执法。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工商、产品质量、经贸、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农资、动植物检疫等的行政执法。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市政(含村镇规划建设)、土地、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的行政执法。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在确定各地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管的领域和范围时,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侧重,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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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应以能够与乡镇人民政府所负的“总责”相适应为宜。(四)管理职责1、职责。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
责和部门委托执法的委托权限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有关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协助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义务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
3、联合执法。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可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乡镇行政执法格局。
4、执法责任。委托机关对受托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乡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二、跟进配套措施,确保正常运转(一)队伍建设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乡镇现有队伍中选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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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能力强的干部到新的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注重对其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二)制度建设(1)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2)执法公开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应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事项、处罚标准等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3)案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定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有权查处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做好对违法人员(行为)的监控。(4)罚没管理制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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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法考核制度。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以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专项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与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监督管理(1)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对乡镇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反馈给被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2)进行行政问责。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在执法活动中的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乡镇行政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促进乡镇行政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委托规范、指导及时、监督有力、追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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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及时进行纠正。
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和机制上的创新,它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载体和运作平台,且与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和“加快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精神十分吻合,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强烈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常言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可是那么多已穿过这个“针鼻儿”的“线”里恰好就缺少了几根行政执法的“线”。国家在建立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方面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如:修订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并在编制、经费、设备等各方面长期进行了巨大的投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广大的农村这个最根本的落脚点上看,它所应有的作用和最佳的效果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虽然,从制度的设计上看,我国的每一部行政法律或法规,基本上都有一个与其相对应的机构和队伍做为执法的主体,似乎可以确保这些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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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规的贯彻执行,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历史上的诸多原因,国家对各个执法主体在机构、编制、投入和管理等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例如: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仅仅设置到县一级就算到了终点,以致于这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始终难以真正达到广大的农村,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问题的行政执法如环保、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等更是如此。与此相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设置在乡镇的机构,由于其分工过细、职能过于单一,工作任务实际上处于“半饥饿”状态,在“职能法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扫一扫自己的“门前雪”,并不能兼管他人的“瓦上霜”。而当地的政府空守着许多由各上级机关直接掌管的行政资源却无力将其拢合起来并发挥其潜能,这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整合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将其改造成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可以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这一变革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会牵动一些部门(主要是已经在乡镇建有所、站的部门和其中的工作人员)的利益,需要做大量的动员、解释、说服、教育和协调工作。但实施这一变革又有巨大的优势:无须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可大功告成,也无须“伤筋动骨”,且“后遗症”小而短,所需的仅仅是政策层面的东西和领导的决策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行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少数省份如重庆直辖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成功的经验理当为我所用。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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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目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某些通
病:他们做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不可能完全满足各地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开展行政执法时,他们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以日常巡回监管为例,一个县的某行政执法部门的稽查队,如果以每天跑一个行政村来计算,一年都难以跑完全县所有的行政村。所以,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进行“蜻蜓点水”式的检查或采取临时突击的办法开展执法,难以运用长效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控,效果并不理想。遇有紧急任务时,往往是穷于应付、疲于奔命。而此时,一些在乡镇设立了所、站即所谓“有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虽有“帮衬”的条件和时间,但限于法定职能,却无法进行增援,只能作“壁上观”或“隔岸观火”。那些无力在乡镇设立相应的“所、站”即所谓“没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确保履职到位,则另辟蹊径加以应对。他们利用当地的各种人才作为自己的“协管员”和“信息员”、利用当地的某些组织作为自己在乡镇的“腿”,形成“自己的”监管网络,以求能够将触角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两网”,即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该“两网”已覆盖全国98%的行政村,村民们可以放心的使用药品)。这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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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在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一味的强调上下对口是极不现实的、也是极不可取的、更是极不可行的;而在乡镇机构的职能上寻求和建立一个上下对应的“链接点”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因而也是完全可取的。从目前上述各“没有实力”的部门想方设法建立的各种“网络”来看,它其实并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更无基本的经费保障,恐非长久之计。而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使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且还是在现有条件下比较可取、且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不但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能方面有了一个可以上下对应的“链接点”,而且又使乡镇人民政府有了一个可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平台;不但激活和用活了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又使更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得以在乡镇延伸,并通过乡镇这个“链接点”一直延伸至最基层的行政村。——这完全是一个多赢的选择,很值得有关部门深入探讨和积极推行。
(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就乡镇人民政府而言,由于自身没有综合行政执法这样一个机构,因而难以在行政执法方面真正负起“总责”来。例如:自2007年7月份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来,许多会议和工作任务都是直接贯彻和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而且都要求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有其它方方面面的许多事务)“负总责”,但由于乡镇并没有“技术质量监督站”等一些相关的机构,使得乡镇“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在组织开展这项活动的时侯,没有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也没有一个可以运用的具体“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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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任务虽然是抱回来了,但在分解和布置这些任务时,却很有一点“老虎吃刺猬——无从下手”的感觉,因而显得十分尴尬,这个“总责”如何负的起来,的确成了一个问题。可以预见,这个平台一经建立,乡镇那些长期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许多弊端必将得到明显的改观,如:不但可以使“条条”垂直管理与“块块”统一领导互相分割、“政府负总责”与“行政执法权限”相脱节等现象立刻成为历史,而且还可以使乡镇政府长期存在的“权责分离”的状况得到基本解决。
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出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了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一是可以改变乡镇站所“三权在上”、“各自为政”的格局,使乡镇政府的统筹调节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二是扩大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自主权。以往乡镇政府在抓工作时常常是“上级说抓啥就抓啥”、“照葫芦画瓢”,穷于应付。通过整合,可以使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辖区内重大事务有了更大的决策权,能够集中精力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全面有效的统筹规划和统一指挥;三是完善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措施和手段。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使之在抓工作时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各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有效的处置。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乡镇人民政府创设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和一个可以运作的“抓手”,正是众多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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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们求之不得的“奢望”。(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关于乡镇机构改革,以往已经有过许多理论探讨和实践,但大多都仅
仅局限在机构的裁减、编制的压缩、人员的分流上想“点子”,“抠”人头,不仅工作难度极大,更重要的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困扰。而在乡镇人民政府中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有效避免重蹈覆辙。
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通过运用整合现有行政资源等综合治理的办法把它真正落到实处,从体制上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
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的明晰了乡镇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使乡镇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
3、大大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乡镇干部自觉转变观念,破除“全能政府”、“政府至上”的观念,树立“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的观念;改变“全面控制”的做法,主动从不应该管的事务中退出来;从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走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上;矫正片面对上负责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到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来。
综上所述,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既切合党的“十七”大改革精神,又顺应了乡镇工作的实际需求,可行又可为。呼吁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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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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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但目前对东营市大部分乡镇来讲人口分布社会结构以及城镇化水平暂未发展到一定水平农村人口迁移社会结构变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与基层加快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社会稳定等任务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乡镇一级政府面对的普遍格局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新形势下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与思考
作者:张金亮来源:《机构与行政》2017年第04期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层级,是各项改革政策落实的前沿哨所,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服务“三农”建设的关键环节。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省市结合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多次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2010年乡镇机构改革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基层初步构建起了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管理体制,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职责定位。乡镇政府在我国五级管理体制中地位特殊,概括来讲,它具备服务前沿、管理首站和执法一线的特征。围绕上述职责定位,东营市在深化改革中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工作重点。一是突出“便民性”。在推动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求大王镇及其他9个市级试点强镇整合优化服务资源,将审批窗口统一入驻便民服务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二是体现“规范化”。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省较早编制完成了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进一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初步转变了乡镇政府“权责不对等”“有责无权”的现状。三是强化“管控力”。根据新形势下基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监管和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有力提高了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二)理顺县乡关系,形成管理合力。一是下放县级管理权限。根据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组织县区通过委托、授权和服务前移等方式,集中下放了一批基层建设发展亟需的管理权限。截至目前,东营市5个县区共下放试点强镇县级管理权限1100多项。二是加强派驻机构管理。按照2010年乡镇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了乡镇与派驻机构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派驻机构的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乡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得乡镇党委同意。三是完善一线执法配合。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县区在组建综合性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统一向乡镇派驻了执法中队。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基层执法平台,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区域内执法力量,与派驻执法中队进行联合执法,切实加强了基层管控合力。
(三)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运行效率。一是规范机构设置。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对乡镇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改变了“七站八所”的混乱格局,乡镇机构设置更为精干高效。根据基层管理服务实际,对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机构进行综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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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部分乡镇(街道)与省级经济开发区实行“镇区一体”管理模式,切实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服务效率。二是科学核定编制。按照省定标准,综合考虑乡镇总人口、财政总收入、行政区域面积等因素,在对乡镇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科学核定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三是完善职能配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人大、政协工作力量,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监管职责,乡镇政府职能配置更为科学合理。
二、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改革,乡镇政府职责定位更为清晰,机构设置更为科学,管理服务更为高效。但改革成效并不能掩盖基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目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职责定位与功能发挥不相符。一是服务型“小政府”定位与基层发展实际存在偏差。从管理理念上来讲,打造服务型小政府,符合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但目前对东营市大部分乡镇来讲,人口分布、社会结构以及城镇化水平暂未发展到一定水平,农村人口迁移、社会结构变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与基层加快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社会稳定等任务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乡镇一级政府面对的普遍格局。在此情况下,如果忽略基层对“管控力”的需要,简单用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扁平化”“小政府”模式设计乡镇管理机构,难免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二是街道办事处职责定位不清晰。虽然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同处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层级,但从本质上来讲,两者应有不同的职责定位。乡镇政府应侧重于服务“三农”建设和推进区域化小城市发展,街道办事处则更应侧重于城市生活环境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提供;与之相对,乡镇、街道的管理机构就应该体现出各自的职能特色。当然,有些刚刚由乡镇调整为街道的地区,其管理机构可暂参照乡镇政府进行职责定位。但从长远来看,根据管理服务的环境和对象不同,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机构进行区别定位、科学设置,更有利于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实际运行不相符。一是工作开展不按机构设置运行。前期改革我们对乡镇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进行了优化调整,如果从规范机构设置、整合管理资源角度来看,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运行中,这种多条块的整合却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乡镇一个党政办公室往往要根据工作需要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委员联络室等3-4块牌子,这样的设置虽然将职责整合到了一个机构,但相关工作开展却还是相对独立的;如此一来,“大部门”式的设置反而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部分乡镇为了便于工作,仍然按照先前“七站八所”式进行分工和工作,现行机构设置实际上成了摆设。二是机构设置缺乏弹性。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实行的限额管理虽然也为基层预留了一定空间,但4-5个机构限额相对一个行政层级来讲,确实非常有限。这导致了很多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职能无法体现在机构设置上,例如,碍于机构个数限制,很多经济发达、企业较多的乡镇无法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这为基层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带来了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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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编制与管理任务不相符。一是总量不足。从减少管理层级、推行社会自治角度来讲,为乡镇核定少而精的编制是合理的。但从当前基层管理的实际来看,受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精细化、点对点服务可能更加符合广大农民和群众的习惯;加之,目前扶贫、应急、拆迁、维稳等工作,更是需要大量人员力量深入一线、走村入户;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的人员编制仍是7年前机构改革时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情况核定的,这些编制除去领导职数占用的,分到各口的多则十几个、少则几个,根本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二是结构性缺编。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的要求逐渐从解决温饱、提高收入向服务高效、环境优美以及治安有序等转变,乡镇政府面临的监管压力越来越大。虽然,我们在环保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也试图通过派驻或划片执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但总的来讲效果不够理想。例如安全生产领域,广饶县大王镇拥有驻地企业近300家,这么大的监管基数,仅靠派驻执法难以满足需求;然而,目前乡镇的行政编制十分紧缺,不得已使用的大量事业和临时人员,又没有合法身份和执法资质,这为基层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同时也埋下了不少隐患。
(四)下放权限与实际需求不相符。一是存在选择性放权问题。近年来,按照扩权强镇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要求,各县区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确实下放了不少权限。但目前来看,由于基层政府话语权不足,在下放权限过程中,个别县区直部门存在选择性放权问题。例如,部分县区将“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初审权”等权限下放到乡镇,这些权限在县区直层面也很少被使用,放到基层实际上就成为了“僵尸权限”;相对而言,乡镇建设发展亟需的城市管理、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方面的权限却没有得到及时下放,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扩权强镇的效果。二是存在放权不放人问题。乡镇对部分管理权限有需求,同时也对权限行使的各类人才有需求。但在实际放权过程中,部分县区直部门却出现了“甩包袱”现象,将那些责多利少、程序繁杂的事项下放给基层,下放权限的同时又不下放人员,这不仅导致了乡镇人员编制更为紧张,而且也使原本设计规范的程序增添了环节,为基层群众办事带来了麻烦。
三、几点建议
(一)放宽机构设置限额,探索推行N+X模式。综合考虑乡镇发展阶段的差异和管理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大,建议:适当放宽乡镇党政工作机构设置限额,探索实施必设机构(N)+特色机构(X)模式,赋予地方更多管理自主权,以满足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满足事业发展需求。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三农”建设的深入推进,乡镇政府的管理内容、服务对象和工作重点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建议:根据基层发展实际,按照中央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新精神,调整优化指标体系,重新核定乡镇人员编制,进一步优化基层编制资源配置。
(三)扩大下放权限范围,提高基层服务水平。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满足乡镇发展需求,建议:一是在前期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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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管理权限下放的范围扩大到一般乡镇,进而从面上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审批服务。二是选择部分经济、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镇推行“镇级市”试点,从省级层面依法直接赋予重点镇部分行政审批和执法权限,切实提高乡镇政府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基础管理层级,乡镇政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一线,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是发展趋势,建议:一是根据乡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监管等重点领域工作需要,下达一部分专项编制,用于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问题。二是省级层面完善制度安排,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作者单位:东营市编办
关键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权强镇综合行政执法
篇八: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XX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XX兼任,成员由镇政府干部\XX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计X人。拟向社会招聘人员X名。招聘人员条件为: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5年X月份到位。三、工作范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1、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2、依照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
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X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5年X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决不允许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
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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