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 到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的4%,但近年来,这一指标不但没有日益逼近,反而呈停滞或下滑之势。对此,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对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对基础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经费配置采用分级管理的方法,公立中小学采用乡镇直接管理的方式筹集教育资金,这种做法导致我国地区间教育财政严重不公平的问题。我国虽有“希望工程”、“对口支援”、“义务教育专项制度”等方式给予基础教育以补助经费,但其随意性较大,力度较小。全国鲜有省一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制度;另外,我国省内各区域间基础教育经费配置的差距十分显著,县级义务教育阶段在生均预算经费方面的省内差异要普遍高于省际差异。为了能够向全国各州的儿童提供公平、有效的教育条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般通过政府间补助形式支持地方政府对于基础教育经费的供应。其主要特点有:联邦政府转移支付规模较小,其转移支付的项目一般与国家某项特殊利益结合在一起,具有随意性和不连续性;而州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大,作用显著。
中国的省一级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省对于县、乡公立中小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对于可持续教育发展道路的开拓,满足人们的教育公正和平等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一)多途径筹措农村地区教育专款。农村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相当数量的乡级、县级政府财力薄弱。如云南省所辖128个县,其中有102个县财政靠国家补贴。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靠地方财政补贴的基础教育(主要指小学、初中)发展举步维艰。中央应该筹集一大笔农村教育专款,扶持农村教育。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希望工程的专项资金等款项大幅度地向农村倾斜。还可通过向世行贷款,发行国债和教育彩票、征收教育税等渠道筹集资金,为农村教育发展奠定基础。
(二)建立对义务教育捐赠的激励机制。对捐赠或投资于义务教育的团体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和为公众提供更多教育选择,应进一步加大投资、捐资义务教育税收优惠力度,建立社会投资、捐资义务教育的激励机制。包括:1纳税人投资、出资举办义务教育其投资、出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家庭用于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支出,包括杂费、借读费、住宿费等国家规定收费项目的开支,可以在应纳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
(三)发行教育公债,专款专用于教育事业。与政府其它方面的支出有所不同,教育经费支出不但是一种消费,同时也是一种投资活动。作为一种投资,它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并最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的教育经费其用途按大类区分,包括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两个方面。两相比较,后者的投资色彩更浓。将政府教育投入的这些特点同所谓建设性公债联系起来,我们得到这样一个认识:用发行教育公债的办法来拓展教育资金的筹措空间,并把它专款用于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可能是缓解我国教育投入不足困境的一种现时且可行之策。
从经济学的原理看,用发行公债为教育基本建设开辟财源有其合理性。比如,在一个城镇,一所学校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可在相当长的时期发挥效益。若以税收形式为学校建设融资,则因费用庞大,会使税率急剧提高,或会挤占其他本应正常安排的支出项目。而若用发行教育公债的办法融资,该年的税收既不会急剧增加,正常的支出安排也不会被打乱,而且,随着学校的使用,若干代受益人也可通过纳税来偿付为学校建设积欠的债务。于是,学校的建设费用便可在学校使用期间的几代受益人中分摊。正式出于这样的考虑,在不少国家,地方政府都采用举债之法为包括学校在内的公共设施建设融资。
三、规范政府部门收支管理制度
要实现教育经费支出占GNP比例4%的目标,必须在宏观上统筹安排,而且要标本兼治。具体说来,当前应抓好以下几件事:
(一)坚决清理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政府收入,对政府部门收支实行统一财政管理。考虑到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入情况复杂,牵涉的利益关系广泛,可以在操作上采取先清理、后纳入预算的办法,分步加以规范。第一步,对现行各种税外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的收费两大类,坚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的、纯属乱收费的项目。第二步,对合理的收费项目,按不同的办法进行规范。凡是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是通过扩大税基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是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定办法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本身就属于“费”范畴的收费项目,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收费的内涵与外延,严格加以界定,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第三步,将通过“费改税”纳入税内管理以及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的政府收入,或作为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或一步到位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粗略估算,对各种税外收费项目通过“费改税”和“规范费”两种办法加以规范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之后,我国财政收入在GNP中的比重可望达到25%左右。从中拿出平均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比例的提高,便有了实现的基础。
(二)重新界定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内涵与外延。现行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统计口径,包括如下四个项目: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和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易于看出,这一口径既不那么规范,同时也给有关部门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带来了诸方面的不便。而且,有些本应属于政府部门的教育支出,又不在统计口径之内。因此,有必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内涵与外延重新加以界定。这就是,以政府部门的支出为准绳,凡属于政府部门的教育支出,不论是预算内的还是预算外的,或是其他别的什么系列的教育支出,都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统计口径。凡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教育经费支出,都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统计口径。凡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教育经费支出,则不管是由国有企业负担的,还是由非国有企业负担的,或是通过其它别的什么途径形成的支出,均不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统计口径。调整统计口径之后,即使以目前的状况而论,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统计数字,可能会出现相应的增加。因为,统计口径的调整,既有减法,又有加法,而且加法的“剂量”大于减法。
(三)加强对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行为的监督。前面说过,现实生活中的财政部门,在教育投入领域存在着各种行为偏差。只有从制度的建设上,对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行为加以有效的监督,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比例的逐步提高,才会有可靠的保证,上述各方面政策措施的效力也才能最终落到实处。
从外国的经验看,在数量指标上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做出制度规定,不失为一个现实之策。其实,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是本着这种思路,而将4%和15%两个指标写入其中的。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是:(1)将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数量指标,上升到“法”的层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2)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政府(含各类预算)的审查监督,凡教育经费支出未达到整个财政支出比例指标的预算,均不予通过。凡教育经费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数字,未能实现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长的预算,均要推倒重来。(3)各级预算中的教育经费支出单列,设置“教育经费类”级科目,汇总反映目前散布在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教育经费支出状况。以此为基础,改革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所有学校统一归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管理,并将各类教育经费拨款统一划归教育部门安排,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经费支出单列。■